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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补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7 9:50:39


浙会考办〔20088

 

 

 

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省课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0879号)文件精神,我省普通高中会考补考制度将作相应调整。为做好我省高中会考的补考工作,特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补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补考管理办法

 

1.补考由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考办)统一命题、制卷,统一时间组织补考。各市会考办应严格按省会考办的统一部署组织施考。

2.补考每年组织两次,每次补考在会考成绩发布后的一个月左右进行,科目与当次会考科目相同。语文、数学补考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其他科目为75分钟。

3.必考科目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成绩只分PE两等,合格记为P。选考科目“自选综合”不组织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可以参加当年补考,也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会考。

4.省会考办在公布会考成绩时,同时下发当次会考不合格者名单,公布补考时间。各级会考办应及时将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到考生所在的学校。

5.学校在收到成绩后,应及时将当次会考不合格的信息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周内通过报名确认参加补考的学生名单,上报给市县会考办。

6.各市县会考办根据学校上报的补考确认情况,编排补考试场,预订补考试卷。在成绩发布后15天内,各市会考办将各科的补考人数上报省会考办。省会考办在考前5天内发放补考试卷。

7.会考补考原则上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设置考点集中补考。若补考人数过多、地域分散,可分设若干考点。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补考人数少于25人的考点,应合并到相近考点参加补考。

8.各市会考办应统一组织补考阅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并报请省会考办审批。补考成绩应在考后两周内上报给省会考办,经省高中会考办确认后,记入会考数据库。

9.该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会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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